(注:刘天华阿炳中国民族音乐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资助和境内外法人、自然人的捐赠;
(二)资助促进优秀民族音乐创作、人才成长及理论研究的项目与活动;支持大型民族音乐品牌活动及其他有利于推动民族音乐发展的项目与活动;
(三)按捐赠人的意愿,管理、使用好资金,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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