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刘天华阿炳中国民族音乐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自愿捐赠;
(三)国家政策允许的投资收益和基金增值;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服务收入;
(五)银行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大型民族音乐品牌活动;
(二)资助优秀民族音乐创作活动;
(三)资助优秀民族音乐人才的培养与发展项目;
(四)资助民族音乐传承与发展课题研究;
(五)资助国内外民族音乐文化交流项目、促进中国优秀民族音乐走向世界;
(六)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项目、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资、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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