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刘天华阿炳中国民族音乐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重大民族音乐品牌活动;
(二)继续资助民族音乐相关的音乐评奖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相近、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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